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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3刑初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蔡朝亮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朝亮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923刑初111号公诉机关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朝亮,男,1982年8月14日出生于江苏省阜宁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阜宁县。因赌博,于2015年5月12日被阜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三千元。因赌博,于2015年7月24日被阜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三千元。因使用他人身份证,于2016年4月21日被阜宁县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21日被取保候审。阜宁县人民检察院以阜检诉刑诉[2017]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朝亮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阜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正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朝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阜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13日23时30分左右,被告人蔡朝亮在阜宁县阜城街道上海路汉庭酒店前台登记住宿时,用手中钱包作掩护,窃得酒店前台服务员崔某放在吧台上的iphone6s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3630元。案发次日,被告人蔡朝亮以该部手机系捡到为由交至阜宁县公安局。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相关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价格鉴定意见、监控录像等证据,指控被告人蔡朝亮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处理。被告人蔡朝亮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13日30分左右,被告人蔡朝亮在阜宁县阜城街道上海路汉庭酒店前台登记住宿时,用手中钱包作掩护,窃得酒店前台服务员崔某放在吧台上的iphone6s手机一部,经阜宁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3630元。案发次日,被告人蔡朝亮以该部手机系捡到为由交至阜宁县公安局吴滩派出所,现已发还被害人崔某。上述事实,被告人蔡朝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并有相关书证、被害人崔某的陈述、证人刘某的证言、户籍证明、案发经过说明、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阜宁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阜宁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提取的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朝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蔡朝亮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蔡朝亮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朝亮退出脏物,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朝亮因实施赌博等违法行为多次受到行政处罚,本院在量刑时将酌情予以从重处罚;但考虑其是临时起意实施盗窃,作案后主动向公安机关退出赃物,有悔罪表现,本院依法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蔡朝亮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二百六十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人民币七千二百六十已预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郭晓萍代理审判员  杨 军人民陪审员  刘长兰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曹 艺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