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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7民初10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魏建军与罗春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建军,罗春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7民初1093号原告:魏建军,男,198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靖县。被告:罗春辉,男,198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原告魏建军与被告罗春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魏建军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魏建军与罗春辉自行和解,魏建军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魏建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魏建军负担。审判员  赖炎成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涂爱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