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7民初10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魏建军与罗春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建军,罗春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7民初1093号原告:魏建军,男,198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靖县。被告:罗春辉,男,198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原告魏建军与被告罗春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魏建军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魏建军与罗春辉自行和解,魏建军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魏建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魏建军负担。审判员 赖炎成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涂爱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