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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3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吴宇明申请执行绵阳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宇明,绵阳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311-5号申请执行人:吴宇明,男,生于1963年7月13日,汉族,四川省安县人,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安昌路。被执行人:绵阳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安县花荄镇中心街。组织机构代码:57525714-9法定代表人:段金花,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县人民法院安民初字第(2014)安民初字第184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绵阳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绵阳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安县花荄镇锦湘.宏建中心广场1栋1-20-1,建筑面积98.52m2;1栋1-18-3,建筑面积114.81m2;1栋1-21-3,建筑面积102.74m2;1栋1-21-4,建筑面积102.74m2;3栋1-16-8,建筑面积54.85m2;3栋1-17-8,建筑面积54.85m2;3栋1-18-8,建筑面积54.85m2;1栋1-21-2,建筑面积99.38m2;1栋1-901,建筑面积98.52m2;1栋902,建筑面积111.46m2;1栋1-904,建筑面积111.81m2;1栋1-1001,建筑面积98.52m2;1栋1-1002,建筑面积111.46m2;1栋1-1004,建筑面积114.81m2;1栋1-1101,建筑面积98.52m2;1栋1-1103,建筑面积114.81m2;201铺商业建筑面积332.72m2予以续查封,以上房屋查封后,停止办理一切过户手续,如需变卖,须经本院审查同意,并将所变卖的价款汇入本院执行款专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闻运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陈晓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