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25民初1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吴亚文与XX民、赵福建、陈兴代、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户县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亚文,XX民,赵福建,陈兴代,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户县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25民初1701号原告:吴亚文,女,196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珍,户县甘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XX民,男,50岁,汉族,农民。被告:赵福建,男,198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陈兴代,男,50岁,汉族,农民。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户县支公司。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原告吴亚文与被告XX民、赵福建、陈兴代、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户县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吴亚文于2017年4月6日以伤病正在治疗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亚文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亚文撤回起诉。案件申请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亚文负担。审判员  高晓青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杨娟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