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423民初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邢某某诉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23民初490号原告邢某某,女,197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襄垣县。被告王某,男,1979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襄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接到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次日起7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故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 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美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