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5执2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郭新文与张炫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新文,张炫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5执2356号申请执行人:郭新文,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申请执行人:张炫广,男,197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无职业,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经棚镇吉祥嘉园9号楼1单元502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新文与张炫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郭新文申请撤回对张炫广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425执235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奕林审判员 姜国忠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