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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执保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四川人合房地产有限公司与沈红斌、邹译萱、杨恩公司解散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红斌,杨恩,邹译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执保80号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人合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德阳市庐山路四川警官学校教师公寓二楼。法定代表人:杨恩,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四川环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沈红斌,男,汉族,1956年11月30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明,四川尺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梅,四川尺度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邹译萱,女,汉族,1967年11月13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第三人:杨恩,男,汉族,1970年5月15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原告沈红斌与被告四川人合房地产有限公司以及第三人邹译萱、杨恩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我院于2016年11月10日作出(2016)川06民初64号之一民事裁定,对四川人合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德阳市区河东区秦岭南路33号“东山美庐”的77套房屋予以查封。现被告提出其中的90栋3-1/2/3-1号房屋已被买受人订购,并与买受人约定在2017年4月14日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请求对该套房屋予以解封。本院经审查认为,销售房屋是被告的经营活动,为保障其正常经营不受影响,对该套房屋应予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四川人合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德阳市区河东区秦岭南路33号“东山美庐”90栋3-1/2/3-1号房屋的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姚 峻审判员 江 黔审判员 贾华荣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魏诚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