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4刑初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曹显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显宾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14刑初142号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显宾,男,1982年5月26日出生于山东省青岛市,汉族,初中文化,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2016年8月22日因吸毒、赌博被行政拘留二十日,罚款一千九百元人民币,同日被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9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逮捕。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城阳检公刑诉(2017)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显宾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璐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显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6年8月17日0时30分许,被告人曹显宾在青岛市城阳区春城花园小区西北角卖给季某300元人民币的甲基苯丙胺(冰毒)。2、2016年6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曹显宾在青岛市城阳区春城花园小区卖给袁某300元人民币的甲基苯丙胺。3、2016年6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曹显宾在青岛市城阳区春城花园小区卖给袁某300元人民币的甲基苯丙胺。案发后,被告人曹显宾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曹显宾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并提交受案登记表、报案记录、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户籍信息、电话查询记录、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检查笔录、曹显宾的手机微信及微信转账照片、尿液提取笔录、尿液检测结果告知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毒品检验报告、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证人季某、王某、袁某的证言、被告人曹显宾的供述及亲笔供词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曹显宾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表示认罪认罚。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另查明,经检测,被告人曹显宾的检测样本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显宾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曹显宾到案后如实供述第一起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该对第二、三起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曹显宾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11日起至2019年11月10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索 杰人民陪审员 李 君人民陪审员 郭 潇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于蓉蓉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七款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向多人贩卖毒品或者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