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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1刑初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张国营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1刑初220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国营,男,1990年9月12日;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8月24日被羁押,同年9月24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何慧,北京惠诚(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公诉刑诉〔2017〕2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国营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珍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国营及其辩护人何慧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国营于2014年11月,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德里北街21号)申领信用卡1张后透支使用,截至2015年8月20日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93102.77元,后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被告人张国营于2016年8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龙潭派出所民警抓获;涉案款项已全部退还。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国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到案经过,工作说明,个人信用报告,还款证明,情况说明,凭证,委托书,报案书,交易明细,催收记录,证人刘某的证言,被告人张国营的供述及身份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国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申领信用卡后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制度和公司的财产权利,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张国营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偿还涉案款项,可依法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辩护人的合理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严肃国法,保护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制度和公司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对被告人张国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国营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佟 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贾怡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