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02民初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张某与缪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缪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02民初249号原告张某,女,1977年生,住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委托代理人侯信林,上海市国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缪某,男,1977年生,住江苏省盐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缪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袁满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刘梦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