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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02民初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张某与缪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缪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02民初249号原告张某,女,1977年生,住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委托代理人侯信林,上海市国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缪某,男,1977年生,住江苏省盐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缪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袁满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刘梦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