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0民初2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张磊与孙鑫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磊,孙鑫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2205号原告:张磊,男,1985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孟蕊,天津睿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瑞英,天津睿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鑫,男,199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金鑫,天津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磊与被告孙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磊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0元,由原告张磊负担。审判员 田培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齐 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