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02民初40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贵阳久鑫商贸有限公司与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阳铁投卓信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阳久鑫商贸有限公司,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阳铁投卓信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02民初4035号原告:贵阳久鑫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蓑草路98号。法定代表人:熊建飚,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延安南路100号亚太中心20层1号、21层1号、22层1号。法定代表人:张义勇,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贵阳铁投卓信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见龙洞路50号。法定代表人:施世国,该公司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贵阳久鑫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阳铁投卓信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受理后。因原告贵阳久鑫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贵阳久鑫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贵阳久鑫商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147元,由贵阳久鑫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文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龙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