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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民辖终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衡水禹力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与陕西远程胶带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衡水禹力工程橡胶有限公司,陕西远程胶带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民辖终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衡水禹力工程橡胶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远程胶带有限公司上诉人衡水禹力工程橡胶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远程胶带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甘01民初79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衡水禹力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上诉称,因本案并非专利纠纷案件,不能由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本案中生产地、被告住所地在衡水市桃城区,故应移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案件已送至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陕西远程胶带有限公司诉称,其作为“一种背贴式排水止水带”的独占实施许可人,自2016年以来发现由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兰州南绕城高速公路第LRN13标段在隧道工程建设施工中,未经许可大量使用由上诉人生产的侵犯被上诉人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背贴式止水带产品,侵犯了被上诉人的合法权利。并提供实用新型专利证书、专利止水带独家生产经营授权协议、授权委托书,兰州市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及工业品买卖合同等证据予以证实。本案所涉“一种背贴式排水止水带”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证书号第2209691号)。经专利权人授权,被上诉人享有涉案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专利维权和独家生产经营权。现上诉人在未经被上诉人许可的情况下,生产涉案实用新型专利产品引发的纠纷,系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因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是专利纠纷案件的一种类型,故上诉人关于本案并非是专利纠纷案件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下列专利纠纷案件:……4.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第二条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本案中,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证实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产品的使用、销售行为发生在甘肃省兰州市,即侵权行为地在甘肃省兰州市,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故上诉人关于本案应移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 银代理审判员 李 艳代理审判员 高 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秦春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