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3民初1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郑小丽与蔡清洪、秦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小丽,蔡清洪,秦敬,平舆亚欧生活用品有限公司,驻马店开发区完美妇幼卫生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723民初1010号原告:郑小丽,女,汉族,1977年1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霄,广东深君联律师事务所。被告:蔡清洪,男,汉族,1984年5月28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被告:秦敬,女,汉族,1985年4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平舆县。与蔡清洪系夫妻关系。被告:平舆亚欧生活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平舆县产业集聚区文化路南侧。法定代表人:蔡清洪,该公司经理。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完美妇幼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平县产业集聚区(吉祥门业北侧)。法定代表人:秦敬,该公司经理。原告郑小丽与被告平舆亚欧生活用品有限公司、驻马店开发区完美妇幼卫生用品有限公司、蔡清洪、秦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小丽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霄、被告秦敬及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完美妇幼卫生用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秦敬,被告蔡清洪及被告平舆亚欧生活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清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四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75万元及直至还清全部本金时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蔡清洪和被告秦敬系夫妻关系,被告蔡清洪系被告平舆亚欧生活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秦敬系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完美妇幼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蔡清洪于2014年6月4日向原告借款500万元,期限两个月,用于平舆厂房建设,驻马店开发区完美妇幼卫生用品有限公司、秦敬提供连带责任担保;2014年10月1日被告蔡清洪、秦敬、驻马店开发区完美妇幼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50万元,未约定借款期限,被告蔡清洪2014年10月9日向原告借款125万元,未约定借款期限;被告蔡清洪、驻马店开发区完美妇幼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2日向原告借款200万元,未约定借款期限;被告秦敬、驻马店开发区完美妇幼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28日向原告借款100万元,未约定借款期限。上述借款除偿还部分利息外,其余本息均未偿还。2015年11月28日被告蔡清洪向原告再次出具欠条,确认上述借款的本金为975万未偿还,截至到2016年元月产生的利息为660万元未偿还(当时约定利率为月息5分),被告平舆亚欧生活用品有限公司未上述借款本息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原告多次向上述四被告催要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四被告拒绝偿还,故原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具体诉讼请求如前。四被告辩称,借款及担保属实。经审理查明,被告蔡清洪和被告秦敬系夫妻关系,被告蔡清洪系被告平舆亚欧生活用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秦敬系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完美妇幼卫生用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蔡清洪于2014年6月4日向原告借款500万元,期限两个月,用于平舆厂房建设,驻马店开发区完美妇幼卫生用品有限公司、秦敬提供连带责任担保;2014年10月1日被告蔡清洪、秦敬、驻马店开发区完美妇幼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50万元;被告蔡清洪2014年10月9日向原告借款125万元;被告蔡清洪、驻马店开发区完美妇幼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2日向原告借款200万元;被告秦敬、驻马店开发区完美妇幼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28日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为5%。上述借款原告均通过银行汇款方式支付给四被告。四被告除偿还部分利息外,其余本息未偿还。2015年11月28日,经原、被告结算,确认尚欠借款本金为975万元及从2014年9月至2016年元月的利息为660万元未偿还,被告蔡清洪向原告再次出具欠条,被告平舆亚欧生活用品有限公司为欠款提供担保。之后,原告多次向上述四被告催要所欠借款本息,四被告至今未偿还,原告遂诉至法院。上述事实,有2014年11月28日秦敬出具100万元借条一张、2014年10月1日秦敬50万元借条一张、2014年6月4日蔡清洪出具500万元借条一张、2014年10月9日蔡清洪出具125万元借条一张、2014年10月22日蔡清洪出具200万元借条一张、2015年11月28日蔡清洪出具本金975万元以及利息660万元欠条、工商银行个人业务转账凭证,中国银行客户回单、郑小丽转账记录一份,以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蔡清洪、秦敬、驻马店开发区完美妇幼卫生用品有限公司自2014年6月份以来分别向原告借款,截止2015年11月28日,尚欠原告本金975万元未偿还,有被告蔡清洪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以及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原告银行汇款凭证为凭,且双方当事人对借款事实均予以认可,本案事实清楚,证据较充分。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975万元,本院予以支持。但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5%超出法律保护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原告请求的利息应当按照年利率24%从2014年9月1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庭审中,四被告对借款及担保的事实均不持异议,且愿意偿还借款,故对原告要求四被告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蔡清洪、秦敬、驻马店开发区完美妇幼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平舆亚欧生活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郑小丽连带偿还借款975万元及利息(从2014年9月1日起算,以年利率24%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计款85050元,由四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永慧审 判 员 张文萍人民陪审员 周新全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梦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