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行终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张秀勤、耿家勤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秀勤,耿家勤,太康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行终72号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张秀勤,女,汉族,1964年7月29日生,住河南省太康县。委托代理人李广俊,河南豫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耿春辉,男,汉族,1991年2月19日生,住址同上。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耿家勤,男,汉族,1963年12月20日生,住河南省太康县。委托代理人李树林,河南豫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程爱国,河南豫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审被告太康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李锡勇,该县县长。委托代理人王乘,太康县国土资源局法制室主任。上诉人张秀勤因与耿家勤、太康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16行初17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秀勤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广俊、耿春辉,被上诉人耿家勤的委托代理人李树林、程爱国,一审被告太康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太康县政府)的委托代理人王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太康县政府于2006年4月25日为耿家礼(张秀勤的丈夫)颁发太集用(2006)第00704号集体土地使用证。耿家勤认为,太康县政府在涉案宅基被耿家勤合法占有使用多年,并在村庄规划图明确标志的情况下,将涉案宅基颁证给耿家礼,该颁证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请求依法撤销太集用(2006)第00704号集体土地使用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耿家勤、张秀勤均为太康县转楼乡耿楼行政村耿楼村村民。2002年春,耿家勤、张秀勤所在的耿楼村实施村庄规划,本案争议地被规划为宅基地,其中包含张秀勤的部分老宅。2006年4月25日,太康县政府就本案争议地为耿家礼颁发了太集用(2006)第00704号集体土地使用证,但张秀勤并未就此对该宅基进行管理使用。2007年,耿家勤在争议地上开始种树、堆放砖头、建羊圈,现争议地被耿家勤实际管理使用。2016年,张秀勤提起民事诉讼,诉耿家勤排除妨害,该民事诉讼在本案一审审理时尚未审结。一审另查明,耿家礼(又名耿青礼)系张秀勤的丈夫,已于2007年去世。一审认为:一、耿家勤在本案争议地上栽种有树木以及堆放有砖头、建有羊圈,是本案争议地的实际使用人;耿家勤虽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本案争议地按村庄规划应归其使用,但其占有使用本案争议地并未经有权机关确认为非法占地,因此,耿家勤与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提起本案诉讼,诉讼主体适格。二、本案中,太康县政府应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其按照规定经过申请人申请,进行地籍调查、权属审核等方面的证据材料,进而证明颁发被诉土地使用证证据充分、���合法定程序。但其在法定期限内所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耿家勤和张秀勤所在村庄进行过规划的事实,并不能作为证明被诉颁证行为合法的证据,且张秀勤也未能提供能够证明本案争议地已按规划归其使用以及被诉行政行为没有侵犯耿家勤合法权益的相关证据,因此,太康县政府作出本案被诉行政行为应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三、耿家勤和张秀勤之间的土地权属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申请有关部门调查处理,进而确定土地使用权归属。综上,太康县政府作出本案被诉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一审判决撤销太康县政府2006年4月25日为耿家礼颁发太集用(2006)第00704号集体土地使用证的行政行为;案件受理费50元,由太康县政府承担。张秀勤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与判决结果均错误。太康县政府依据相关规划图、规划方案及村委会证明,为上诉人丈夫耿家礼颁证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耿家勤无权对争议的宅基地主张权利,其不具备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耿家勤的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耿家勤承担。耿家勤答辩称,太康县政府作出被诉行政行为事实不清,在耿楼村村庄规划图明确指出的情况下仍给耿家礼颁证,应当撤销。请求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太康县政府答辩称,一审认定上诉人对本案涉诉宅基一直没有管理是错误的。村庄规划后,该宅基有上诉人的房屋存在,且大部分土地由上诉人使用。一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耿家勤的诉讼请求。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一、耿家勤所持规划图上显示争议土地有其权利,但该规划图改动���空白处较多,太康县政府及张秀勤对此辩称该规划图系草图,没有生效。张秀勤所持规划图完整,没有更改痕迹,其显示有张秀勤的权利,现耿楼村已实施上述规划,各方当事人对其作为办理涉案土地证的规划依据亦不持异议。二、张秀勤家在争议土地上的老房屋在2016年拆除。对一审查明其他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耿家勤对涉案土地的管理使用发生在本案被诉的颁证行为之后,其所持规划图有涂改痕迹且未加盖公章或由职能部门出具生效证明,不能认定该规划图具有法律效力,耿家勤不能证明本案被诉的颁证行为可能侵犯其合法权益,其不具有起诉资格。张秀勤所持规划图已经实施且太康县政府予以认可,该规划图具有法律效力,其上所显示张秀勤的权利应予保护。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第六十九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16行初176号行政判决;二、驳回耿家勤的起诉。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均退还给缴款人。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松代理审判员 张XX代理审判员 崔传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李子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