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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9执19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孙永全、嘉祥县金屯镇茹庄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永全,嘉祥县金屯镇茹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29执1973号申请执行人:孙永全,男,196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嘉祥县王堌堆村。身份证号:3708291965********。被申请执行人:嘉祥县金屯镇茹庄村村民委员会,嘉祥县金屯镇茹庄村,茹立峰。申请执行人孙永全与被执行人嘉祥县金屯镇茹庄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01日立案执行。根据已生效的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2016)鲁0829民初3594号民事判决书的确认及赵岱勋的申请,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6061元并交纳执行费,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孙永全支付了案款6061元,其法律文书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2016)鲁0829民初359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衍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陆 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