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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4民初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南小州与李厚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小州,李厚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4民初124号原告:南小州,男,198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天付,河南大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厚永,男,1962��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原告南小州与被告李厚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南小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260000元及利息718950元;2.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从2011年6月至2011年12月,被告因建筑工程所需从原告处借得现金2260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拒绝偿还。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地址向被告送达,但无法找到被告,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不准确,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准确的送达地址,且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身份信息,故被告不明确,应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三款,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南小州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宋文梅人民陪审员  韩梅英人民陪审员  梁军妮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曹建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