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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02刑初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蒋林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林

案由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602刑初169号公诉机关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林,男,197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工程承包商,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6年9月9日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经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逮捕。现羁押于亳州市看守所。辩护人孙涛,北京京师(亳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谯检公诉刑诉[2017]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林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永田、王一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林及其辩护人孙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16日开发商孟某与被告人蒋林签订谯城区魏岗镇中心商业街建设工程合同,该工程由蒋林与姜某(法院已判决)合建,该工程量约10000平方米,合同价每平方米750元。2014年3月份至1014年8月,姜某等人承建的亳州市谯城区魏岗镇中心商业街开发工程有瓦工、木工等九组工人共计91人劳动,姜某等人应付以上工人工资1276516元,开发商孟某已付给承建方蒋林、姜某537.8万工程款,其中蒋林领到492.8万元,但该款项并未被蒋林用以支付给工人工资。亳州市谯城区劳动监察大队多次与蒋林联系,要求蒋林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蒋林一致采取避而不见的方法隐匿、逃避、拒绝配合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2014年12月24日,亳州市谯城区劳动监察大队对蒋林等人下达责令改正书后,蒋林仍恶意拖欠,拒不支付工人工资。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提交有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蒋林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林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辩称其不欠工人工资。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蒋林并不欠工人工资,且被拖欠的工资,已被开发商孟某还上,应宣告被告人无罪,或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16日开发商孟某与被告人蒋林签订谯城区魏岗镇中心商业街建设工程合同,该工程由蒋林与姜某(法院已判决)合建,该工程量约10000平方米,合同价每平方米750元。2014年3月份至1014年8月,姜某等人承建的亳州市谯城区魏岗镇中心商业街开发工程有瓦工、木工等九组工人共计91人劳动,姜某等人应付以上工人工资1276516元,开发商孟某已付给承建方蒋林、姜某537.8万工程款,其中蒋林领到492.8万元,但该款项并未被蒋林用以支付给工人工资。亳州市谯城区劳动监察大队多次与蒋林联系,要求蒋林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蒋林一致采取避而不见的方法隐匿、逃避、拒绝配合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2014年12月24日,亳州市谯城区劳动监察大队对蒋林等人下达责令改正书后,蒋林仍恶意拖欠,拒不支付工人工资。案发后,经多方协调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已全部支付。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在案证实:1、抓获经过,证明蒋林系于2016年9月9日在合肥市被抓获。2、被告人蒋林的户籍信息,证明蒋林的基本情况。3、孟某提供的四张收条复印件,证明蒋林领取100万、202.8万、190万、以及蒋林、姜某于2014年8月12日领取的45万元,此45万上有“已领发放工人、发放到个人”字样。4、谯城区劳动监察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说明该大队接到农民工投诉之后多次与蒋林联系,但蒋林一直避而不见、不接电话、更换电话、逃避。由于工人上访,2015年3、4月份,欠的120余万工人工资由开发商孟某和魏岗镇政府出资解决。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证明承包方为蒋林。6、责令改正书、张贴图片,证明由于蒋林、姜某不配合,经了解情况得知蒋、姜二人经常在亳州市和平西路北侧一住宅聚集,2014年12月14日在该楼房旁公告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书》。7、证人姜某证言,证明魏岗中心商业街工程有好几个施工组,其中有蒋林、老崔、他、开发商孟某自己一个组。他包的是5000多平方米,每平米750,没和孟某签订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一次性付清。他完工后孟某应付他工程款350万元,但只付给他45万,这45万他还材料款了。后来找孟某要钱,孟某推脱,最后说把欠款都给蒋林了,他找蒋林也找不到,孟某给没给蒋林他也不知道。他承建的工程总共欠150万的工人工资。他给班组工人也没签合同。8、证人孟某证言,证明魏岗镇中心街开发工程是他和刘海峰一起负责开发的,他与蒋林签的合同,1万平方米,每平方750元,工程开发百分之七十付一部分款,竣工全部结清。建设百分之七十之后,蒋林违约了。他分别于2014年6月27日、7月15日、8月3日、8月12日付给蒋林100万、202.8万、190万、45万,其中45万注明是要发放农民工的。都是蒋林自己负责,合同是和蒋林签的,姜某好像是蒋林的姐夫,是给蒋林干活的。姜某也在蒋林承建的楼房那干活。9、被害人丰某、程某1、程某2等人陈述,证明被拖欠工资的具体情况。以上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林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劳动者的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的辩解以及辩护人的意见与审理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蒋林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9日起至2017年4月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颜承尧审 判 员  刘善金代理审判员  程 慧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袁 园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