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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2民初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10

案件名称

付磊与王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磊,王海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2民初780号原告:付磊,男,198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承德市承德县上谷乡新河村*组***号。身份证号:×××,电话:182XX****XX。被告:王海军,男,1971年2月27日出生,族,农民,住承德市隆化县西阿超乡坤土沟村。身份证号:×××,电话:139XX****XX。原告付磊与被告王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付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磊撤诉。案件受理费1,320.00元,减半收取计660.00元,由付磊负担。审判员  伊站君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赵 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