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81民初8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陈晓霞与蔡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晓霞,蔡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81民初885号原告:陈晓霞,女,197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曲阜市。被告:蔡芳,女,198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曲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晓霞与被告蔡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晓霞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晓霞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晓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陈晓霞负担。审判员 陈旭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孔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