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881民初8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陈晓霞与蔡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晓霞,蔡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81民初885号原告:陈晓霞,女,197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曲阜市。被告:蔡芳,女,198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曲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晓霞与被告蔡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晓霞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晓霞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晓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陈晓霞负担。审判员  陈旭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孔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