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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民初30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郑州博泰货运有限公司与尚刚华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博泰货运有限公司,尚刚华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3087号原告:郑州博泰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中州大道北方汽车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94780238A。法定代表人:何国瑞,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红旗,汝州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尚刚华,男,198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原告郑州博泰货运有限公司与被告尚刚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郑州博泰货运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尚刚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博泰货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博泰货运有限公司的撤诉。受理费275元,由原告郑州博泰货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金根周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杭红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