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民初30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郑州博泰货运有限公司与尚刚华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博泰货运有限公司,尚刚华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3087号原告:郑州博泰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中州大道北方汽车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94780238A。法定代表人:何国瑞,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红旗,汝州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尚刚华,男,198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原告郑州博泰货运有限公司与被告尚刚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郑州博泰货运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尚刚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博泰货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博泰货运有限公司的撤诉。受理费275元,由原告郑州博泰货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金根周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杭红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