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03执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钱华平申请执行黄建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华平,黄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03执28号申请执行人:钱华平,男,1977年3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被执行人:黄建,男,1954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钱华平申请执行黄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303民初4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为由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67027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2017年1月1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既未到庭说明情况,亦未主动履行义务。2、2017年1月至2017年4月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并根据查询信息,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苏C×××××汽车一辆。本案在诉讼过程中申请人已保全了被执行人名下黄河西路111号2号-1308号房产一套。3、2017年1月22日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约定:一、被执行人于2017年1月27日前给付申请人10万元,于2017年4月30日给付申请人20万元,剩余款项被执行人于2017年12月30日前付清。二、被执行人所有的赛飞利(车牌号为苏C×××××)汽车一辆(含行驶证、钥匙)交给申请人作为抵押,在被执行人于2017年4月30日第二次付款后,申请人把车还给被执行人,如到期被执行人未还款,该车可作价10万元抵偿给申请人。三、对于被执行人的房屋申请人暂不再申请评估,如果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再次对该房屋、车辆进行评估、拍卖。4、2017年1月22日与本案申请人谈话,告知案件执行情况,申请人无法进一步提供被申请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根据案情将上述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经穷尽各项执行措施,当事人达成了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申请人也无法进一步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暂时无法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祖庆锋审判员 臧 勇审判员 高尚锋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赵博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