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2民初1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明光市未来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李军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明光市未来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李军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182民初1165号原告:明光市未来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车站路3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2054472388N。法定代表人:乔华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余云峰,安徽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军,男,汉族,明光市人,户籍地安徽省明光市,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明光市。原告明光市未来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军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明光市未来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余云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亚龙湾生态园围挡广告制作费60000元。事实与理由:2015年7月14日原、被告签订一份《亚龙湾生态园围挡广告制作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制作亚龙湾生态园围挡广告,单价为每平方130元,总价共计113750元,工程期限为20天。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履行合同,但是被告尚欠原告广告制作费60000元,故原告诉讼来院,要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广告制作费60000元。被告未作答辩。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已经成立,原告已按照合同的约定为被告制作亚龙湾生态园围挡广告,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履行给付义务,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其尚欠的广告制作费600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明光市未来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广告制作费6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李军负担。(本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明光市支行,户名:明光市人民法院,账号12×××05)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朝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梁 线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