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2民初2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李兴哲与李岩、高金光、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兴哲,李岩,高金光,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2民初2380号原告李兴哲,男,197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东陵区。被告李岩,男,197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苏家屯区。被告高金光,男,198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住沈阳市沈河区惠工街205号11层。负责人佘亚明,系该公司经理。原告李兴哲与被告李岩、高金光、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勇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兴哲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兴哲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兴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李兴哲承担。审判员 刘 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余姝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