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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9民初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福建省长泰县共明包装有限公司与漳州薇裕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华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长泰县共明包装有限公司,漳州薇裕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闽0629民初304号原告:福建省长泰县共明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泰县古农农场银塘街。组织机构代码:76407862-5。法定代表人:王秀玉,任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戴阿强,福建勉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漳州薇裕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福建省华安经济开发区九龙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798356937L。法定代表人:庄雪凤,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菁,女,汉族,1972年12月24日出生,公司职工,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原告福建省长泰县共明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共明包装公司)与被告漳州薇裕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薇裕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共明包装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薇裕公司支付尚欠货款24101元。事实理由:2015年1月29日,双方达成购买包装盒合意,即共明包装公司按照薇裕公司提供样品进行包装盒加工生产,双方对包装盒的数量,价格进行详细约定。薇裕公司向共明包装公司下达订单中的MB-161192、MC-075131、MC-836478等三种规格的包装盒的数量各位2500只。后薇裕公司提走三种规格的包装盒的数量分别为670、670、1170,剩余至今拒绝提货,亦不支付货款。薇裕公司认为共明包装公司的彩标存在瑕疵。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一、福建省长泰县共明包装有限公司应于2017年4月30日前向漳州薇裕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提供型号为MB-161192包装盒1830只、型号MC-075131包装盒1830只、型号MC-836478包装盒1330只,规格、质量、价格以双方于2015年1月29日签订的《购销合同》为准,并由福建省长泰县共明包装有限公司运输到漳州薇裕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所在地,运输费用由福建省长泰县共明包装有限公司承担。二、型号为MB-161192、MC-075131包装盒上采标的瑕疵为“PINIONGEARSET”,正确的应为“PINIONGEARSET”,由漳州薇裕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自行解决,并自行承担费用。三、漳州薇裕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应在收到本协议第一条规定的包装盒同时向福建省长泰县共明包装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4101元。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202元,由福建省长泰县共明包装有限公司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林震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郑志华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