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7民初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刘亮平与岚县广田农机销售有限公司、潍坊市三维柴油机有限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亮平,岚县广田农机销售有限公司,潍坊市三维柴油机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7民初72号原告刘亮平,农民。被告岚县广田农机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法旺,职务,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郝贵军。被告潍坊市三维柴油机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王年方,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程欣。原告刘亮平诉被告岚县广田农机销售有限公司、潍坊市三维柴油机有限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刘亮平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亮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亮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7元,减半收取308.5元(已收取),由原告刘亮平负担。审判员 杨鲁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文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