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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7民初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刘亮平与岚县广田农机销售有限公司、潍坊市三维柴油机有限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亮平,岚县广田农机销售有限公司,潍坊市三维柴油机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7民初72号原告刘亮平,农民。被告岚县广田农机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法旺,职务,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郝贵军。被告潍坊市三维柴油机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王年方,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程欣。原告刘亮平诉被告岚县广田农机销售有限公司、潍坊市三维柴油机有限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刘亮平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亮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亮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7元,减半收取308.5元(已收取),由原告刘亮平负担。审判员  杨鲁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文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