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722民初7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北县支行与包基隆、宁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北县支行,包基隆,宁莲,浦北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722民初79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北县支行。住所地:浦北县小江镇滨河路**号。法定代表人:卜盛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廉金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北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朝信,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北县支行员工。被告:包基隆,男,198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广西浦北县人,农民,住浦北县。被告:宁莲,女,198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广西浦北县人,农民,住浦北县。被告:浦北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浦北县城东滨路东方丽园。负责人:林志业,经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北县支行与被告包基隆、宁莲、浦北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北县支行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北县支行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北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4594元,减半收取计2297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北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邱 剑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梁紫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