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202民初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包头市喜路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志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头市喜路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李志强,白旭明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202民初84号原告包头市喜路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苏建君,系公司董事长。住所地包头市东河区。委托代理人焦振华,系内蒙古诺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宇,系内蒙古诺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志强,男,汉族,现住包头市。第三人白旭明,男,回族,现住包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包头市喜路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志强、第三人白旭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包头市喜路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包头市喜路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包头市喜路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包头市喜路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郑嘉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 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