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22民初17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贺兰县宏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马治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兰县宏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马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22民初1784号原告:贺兰县宏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贺兰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温某某,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保某某,女,回族,1971年2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大专文化,宁夏贺兰县人,系贺兰县宏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职员,住宁夏贺兰县。被告:马某某,男,汉族,宁夏贺兰县人,住宁夏贺兰县。原告贺兰县宏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贺兰县宏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兰县宏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兰县宏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贺兰县宏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杜迎春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贾 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