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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2民初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永超与巴登朝、徐伟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超,巴登朝,徐伟,河南省金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2民初518号原告:王永超,男,198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滕广,河南杰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留成,河南杰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巴登朝,男,1972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被告:徐伟,男,成年,住河南省长垣县。被告:河南省金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桂陵大道中段。法定代表人:王君红,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河南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新郑国际机场。法定代表人:杨献波,该公司董事长。原告王永超与被告巴登朝、徐伟、河南省金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赵世英人民陪审员  韩江涛人民陪审员  靳伯洋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法官 助理  曹莹莹书 记 员  王永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