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3执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刘某1、刘某2法定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1,刘某2,刘某1,刘某2,刘某1,刘某2,刘某1,刘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83执541号申请执行人刘某1,男,汉族,1975年6月13出生,住乳山市。被执行人刘某2,男,汉族,1971年2月16日出生,住乳山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1与被执行人刘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根据案件情况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刘某1送达了协助单位为乳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刘某1自行到相关部门办理房屋、土地过户手续,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乳山市人民法院(2017)鲁1083民初86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少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姜守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