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5民初3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王志平与雅安市醉茶客商贸有限公司、雅安市盟盛渊源茶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平,雅安市醉茶客商贸有限公司,雅安市盟盛渊源茶业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第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105民初3761号原告:王志平,男,汉族,1967年11月16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被告:雅安市醉茶客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马岭镇山娇村1组43号。法定代表人:彭宗涛。被告:雅安市盟盛渊源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马岭镇山娇村1组1号。法定代表人:林美秀。原告王志平诉被告雅安市醉茶客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醉茶客商贸公司)、雅安市盟盛渊源茶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盟盛渊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王志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醉茶客商贸公司、盟盛渊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志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共同退还价款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共计49192元给原告;2、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2日,原告通过阿里巴巴网站向被告醉茶客商贸公司购买蒙顶山富硒飘雪茶30盒,原告支付4772元给被告醉茶客商贸公司,被告盟盛渊源公司开具发票。收货地址为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伍家岭南枫林小区(华悦酒店南边)。涉案食品标签标注的主要内容有:“产品名称:蒙顶山富硒飘雪,配料:茶树鲜叶、茉莉鲜花,等级:特级,执行标准:GB/T18665,生产许可QS511814010793,生产商:盟盛渊源公司,公司地址:雅安市名山区马岭镇,联系电话0835-34××××6等”。同时,食品标签特别介绍硒元素对人体的重要作用及含量水平,比如:硒-生命最重要的奇妙微量元素,人体健康长寿的卫士。本品由重庆师范大学营养保健食品研究所研发,……以富硒茶为主的五种富硒食品的富硒含量为国内外领先水平。经查,QS511814010793属于被告盟盛渊源公司所有,允许生产的产品名称为茶叶(绿茶、花茶)。原告购买后发现涉案食品存在以下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形:1、任何营养素摄入过量均不利于身体健康,营养不足、过剩是慢××的诱因,早已得到世界卫生组织、国家卫计委、中国营养学会等官方确认。涉案食品未经法定检验机构检测,其中硒含量不明,存在食品安全隐患。2、涉案食品名称含有“富硒”字样,且声称硒含量水平很高,但未依法标注营养成分表并标示硒的含量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违反《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以及国家卫计委《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有关问题回复的函》的规定,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3、涉案食品执行标准GB/T18665,并未按该标准实施出厂检验,亦违反《地理标志产品蒙山茶》(GB/T18665-2008)规定。4、涉案食品标注的生产许可证号为QS511814010793,对应许可生产的是茶叶(绿茶、花茶),但涉案食品为含茶制品,产品类别编号应为1402的生产许可证。综上,被告盟盛渊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向原告退一赔十。被告醉茶客商贸公司对所销售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履行法定的审查义务,其把关不严,明知涉案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对外销售,应承担共同责任。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醉茶客商贸公司、盟盛渊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对以下证据依法予以确认:网页截图、QS查询单、发票、产品包装等。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2日,原告通过阿里巴巴网站向被告醉茶客商贸公司购买蒙顶山富硒飘雪茶30盒,支付4772元(含邮寄费32元)。收货地址为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伍家岭南枫林小区(华悦酒店南边)。其中,蒙顶山富硒飘雪茶标签标注:“蒙顶山富硒飘雪,生产许可QS511814010793,执行标准GB/T18665,生产商:盟盛渊源茶业公司。同时,标注“硒-生命最重要的奇妙微量元素,人体健康长寿的卫士”。“本品由重庆师范大学营养保健食品研究所研发,……2013年经专家鉴定,富硒茶属国际国内领先水平。2014年2月,富硒茶已获准国家专利”。经查,QS511814010793属于被告盟盛渊源公司所有,产品名称为茶业(绿茶、花茶)。另查明,2016年原告多次通过阿里巴巴等互联网方式,大量购买瑶家常润茶、高丽红参茶、玫瑰花蕾茶等产品,随后以上述产品未标注硒等成分的含量等问题,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起诉要求十倍赔偿。经查,2016年原告向本院提起类似诉讼共计15件,其中茶产品案件超过一半。本院认为,一、《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系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根据该标准第7条以及《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问答(修订版)第(十五)项规定,茶叶属于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的预包装食品,但是上述第7条还规定,如果在其包装上出现任何营养信息时,应按照本标准执行。上述通则第4.2条规定,对除能量和核心营养素外的其他营养成分进行营养声称或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时,在营养成分表中还应标示出该营养成分的含量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本案中,涉案两种茶叶均标注“富硒”字样,并未标示硒的含量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违反上述规定,且QS511814010793许可生产范围与本案茶品不符,系不符合上述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因此,两被告分别为销售者、生产者,原告要求退还4472元(含邮寄费32元),本院予以支持。二、关于原告主张十倍赔偿的问题。从立法本意来讲,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定“十倍赔偿”,是为了保护为了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的正当消费者,以保证食品安全。原告在短期内大量、频繁网购存在类似情况的茶类产品,收货地址位于长沙××区,并非户籍地,随后向本院提起十余件格式化的诉讼、索要十倍赔偿,有悖生活常理,其行为带有明显的营利性质,并不属于食品安全法等法律保护的对象,不应归属于为“正常生活所需”而购物的消费者范畴;若以此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与食品安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立法目的相悖,反而催生更多类似案件。并且,原告无证据证明因本案食品安全问题受到损害,或者受到标签的误导购买涉案产品。综上,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十倍赔偿的诉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三、被告醉茶客商贸公司、盟盛渊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不应诉、不举证、不质证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雅安市醉茶客商贸有限公司、雅安市盟盛渊源茶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向原告王志平退还4472元;二、驳回原告王志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3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1590元,由被告雅安市醉茶客商贸有限公司、雅安市盟盛渊源茶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龙挺人民陪审员 陈毓奇人民陪审员 黄巧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周梦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第二款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