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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5民初1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戴逢照与杨宗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逢照,杨宗秀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5民初1204号原告戴逢照,男,197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被告杨宗秀,男,1972年4月28日出生,瑶族,住湖南省永州市XX瑶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戴逢照诉被告杨宗秀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和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逢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原告戴逢照负担。审判员  袁伟雄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黄俊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