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02执30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陈磊贤诉张俊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磊贤,张俊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02执309-1号申请执行人:陈磊贤,男。被执行人:张俊秀,女。本院在执行陈磊贤与张俊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以下义务: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336000元(2016年7月27日至2017年1月13日止);负担本案诉讼费21000元,执行费32610元。以上金钱给付项目合计3389610元。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3月27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张俊秀将座落于汉台区北一环路“三环大厦”一楼7轴至11轴房屋作价754.1万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3389610元,剩余4151390元由申请执行人代偿被执行人张俊秀所借刘春燕债务;该房屋所有权归申请执行人陈磊贤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702民初285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案执行费32610元,由被执行人张俊秀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延林审判员 张汉平审判员 苟汉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杨 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