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8民初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原告弓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弓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8民初554号原告:弓某。被告:刘某。原告弓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弓某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弓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弓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弓某负担。审判员 李宏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晓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