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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2民初9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郑国军与王军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国军,王军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82民初934号原告:郑国军,现住吉林省榆树市。被告:王军声,现住吉林省榆树市。原告郑国军诉被告王军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春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国军与被告王军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郑国军诉称:被告于2015年因开发榆树市大坡镇阳光美林小区,在原告处借款148428.00元,并给原告出具欠据一枚。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此款,被告推脱至今未给付。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借款148428.00元及利息(按银行利率从2015年6月27日至给付之日)。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王军声辩称:原告诉状中陈述的欠款属实,我同意还款,但没有能力偿还。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被告王军声经人介绍从原告郑国军处借款,2015年6月27日经双方结算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据一枚,欠款金额148428.00元,双方未约定还款时间。现原告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欠款148428.00元及利息(按银行利率从2015年6月27日至给付之日),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诉来本院。在庭审中原告为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欠据一枚,证明欠款的事实,被告质证欠条是其书写的。经庭审核实,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的事实存在关联,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应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的主张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利息因双方没有约定,按照年利率6%保护逾期利息。因双方没有约定给付期限,原告起诉之日应视为贷款人催告借款人还款之日,故逾期利息从2017年3月6日起至给付之日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四)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军声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郑国军借款本金人民币148428.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7年3月6起计算至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69.0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春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未金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