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刑更3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林惠彬抢劫、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惠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3402号罪犯林惠彬,男,198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惠安县,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5日作出(2007)泉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惠彬犯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交1500元),继续追缴赃款32438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林惠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4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执行至2030年3月3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林惠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3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福建省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林惠彬悔改表现不足,此次减刑其在考核期内月均入账299元,仅履行500元财产性判项,其属有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建议人民法院对其减刑时从严把握。经审理查明,罪犯林惠彬在服刑考核期间于二O一五年十月因殴打他犯受警告处分,经教育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四年四月至二〇一六年十二月累计获得达标分二十点四分,获得二〇一四年、二〇一六年监狱表扬。考核分经折算为2860分,表扬四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该犯此次减刑缴交罚金人民币500元。本院认为,罪犯林惠彬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但罪犯林惠彬属于犯抢劫罪被判无期徒刑的罪犯且此次减刑其履行财产性判项不够积极,对其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掌握。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理由充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惠彬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刑期执行至2029年10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景彤审 判 员 黄美华代理审判员 陈煌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韦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