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9民初1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万艳与杨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艳,杨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9民初1769号原告万艳,女,198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慧,重庆渝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莹,重庆渝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源,男,199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原告万艳诉被告杨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庹昌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慧、袁莹,被告杨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万艳诉称:2016年10月16、19、26、28日,被告杨源向原告万艳出具借条四份,四份借条载明共计向原告万艳借款118000元,并约定了还款期限及逾期责任。四份借条出具后,原告万艳向被告杨源实际支付借款80000元。四份借条载明的借款期满后,被告杨源均未还款。现要求被告杨源偿还借款80000元,并支付该款从逾期之日起至付清时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产生的逾期利息。被告杨源辩称:向原告万艳借款80000元属实,但已偿还6500元,尚欠73500元。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16日,被告杨源向原告万艳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借条2016年10月16日,姓名:杨源。在万燕这里借款:小写:11500元,大写(壹万壹仟伍佰元整)。13天将全款还完,如超期一天每天以100元增加,特此证明。借款人:杨源。2016年10月16日”。2016年10月19日,被告杨源向原告万艳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借条2016年10月19日,姓名:杨源。在万燕这里借款:小写: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13天将全款还完,如超期一天每天以200元增加,特此证明。借款人:杨源。2016年10月19日”。2016年10月26日,被告杨源向原告万艳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借条2016年10月26日,姓名:杨源。在万燕这里借款:小写:75000元,大写(柒万伍仟元整)。30天将全款还完,如超期一天每天以300元增加,特此证明。借款人:杨源。2016年10月26日”。2016年10月28日,被告杨源向原告万艳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借条2016年10月28日,姓名:杨源。在万燕这里借款:小写:11500元,大写(壹万壹仟伍佰元整)。15天将全款还完,如超期一天每天以100元增加,特此证明。借款人:杨源。2016年10月28日”。被告杨源向原告万艳出具上述借条后,原告万艳用支付宝和银行转帐向被告杨源实际支付80000元。2016年11月20日左右,被告杨源向原告万艳偿还借款6500元。审理中,双方均认可借条中载明的“如超期一天每天以100、200、300元增加”的约定系利息约定。原告万艳在审理中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被告杨源偿还借款73500元,并支付该款从2016年11月26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产生的逾期利息。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借条、付款凭条等为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杨源向原告万艳借款,原告万艳向被告杨源进行了交付,被告杨源向原告万艳出具了借条,故双方间的借款关系成立有效。因原告万艳向被告杨源实际交付的借款为80000元,故确认本案借款金额为80000元。因被告杨源已偿还6500元,故尚欠借款73500元。因被告杨源未按约定时间偿还借款,故应支付逾期利息。原告万艳要求尚欠借款73500元从2016年11月26日起算逾期利息理由成立,予以支持。因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了年利率24%,故原告万艳要求按年利率24%计算逾期利息的理由成立,也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杨源在本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偿还万艳借款73500元,并支付该款从2016年11月26日起至款付清时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产生的逾期利息,利随本清。二、驳回万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万艳负担81元,杨源负担81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判员  庹昌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戴 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