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行申1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蔡德生、寇烨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蔡德生,寇烨,蔡捷如,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行申131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蔡德生,男,汉族,1962年10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寇烨,女,汉族,1969年12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蔡捷如,女,汉族,1994年3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委托代理人:蔡德生,同上。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振华路*号设计大厦。法定代表人:杨胜军,局长。再审申请人蔡德生、寇烨、蔡捷如因诉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以下简称深圳住建局)行政处理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深中法行终字第28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蔡德生、寇烨、蔡捷如申请再审称:一、本案一、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被申请人于2013年3月20日作出的深建房改[2013]70号《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收回经济适用住房的决定》超过《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施行的有效期限,以已经失效的该办法第41条规定作出收回申请人所购保障性住房的决定,没有事实依据。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决定,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依据,系超越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三、被申请人作出收房决定援引的《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在法律性质上属于被申请人的内部规范性文件,其本身不能单独作为认定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依据。四、《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41条规定的具体条款“已购买其他住房”没有在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中予以明确,因此不能作为行使行政合同解除权的依据。五、即便认为本案中被申请人有解除买卖合同的合法事由,被申请人发出《解除合同并收回经济适用住房通知书》和《关于收回经济适用住房的决定》也已经超出解除权行使的除斥期间。六、被申请人在执行上违反法定程序,诉讼以后才收集证据,发出决定时间超过两年的行政处罚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没有告知申请人有听证的权利,作出决定没有法定程序依据等。七、申请人与原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签订的涉案《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已成立并生效,双方已经约定了争议解决的方式是协商不成的提交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被申请人违反了上述约定的争议救济解决方式。申请请求:撤销(2014)深中法行终字第288号行政判决和(2013)深福法行初字第786号行政判决,依法改判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深建房改[2013]70号《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收回经济适用住房的决定》。本院认为,《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未满5年,因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经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不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的,须退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一)已购买其他住房的……。”根据三申请人申请再审提交的材料反映,三申请人于2008年7月14日与原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签订《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后申请人蔡德生于2009年10月9日以买卖形式受让了松泉公寓8栋706房产产权并取得房地产证,即申请人家庭存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未满5年又购买其他住房的事实,被申请人据此认定再审申请人符合上述退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法定情形,向再审申请人发出《解除合同并收回经济适用住房通知书》,并在听取再审申请人的申辩后,依据《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作出涉案收房决定,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充分,程序合法。原一、二审法院判决驳回申请人请求撤销涉案收房决定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申请人蔡德生、寇烨、蔡捷如申请再审主张,一、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系内部规范性文件,作出被诉收房决定时已失效,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决定超越职权,超出解除权行使的除斥期间,超出行政处罚期限,违反约定的争议救济解决方式等,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撤销涉案收房决定,因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申请再审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蔡德生、寇烨、蔡捷如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蔡德生、寇烨、蔡捷如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林俊盛审 判 员 杨雪清审 判 员 窦家应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法官助理 李 莎书 记 员 许选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