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执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朱笑波与上海昆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永圣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笑波,上海昆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永圣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7执318号申请执行人朱笑波,男,1987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市。被执行人上海昆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黎娟芬,执行董事。被执行人上海永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徐永灿,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朱笑波与被执行人上海昆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永圣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沪0117民初168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告朱笑波依据该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昆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永圣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人民币7,935,595元及加付192,711.90元,诉讼费34,349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上海昆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永圣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约定义务。本院邮寄的执行通知书被邮局以“原址无此单位”为由而退回。执行中,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上海昆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中德路XXX弄XXX号XXX幢至21幢房产(已设置抵押权,查封期限至2020年2月28日止),上述轮候查封的房产本院无处置权��另经执行调查,未能查实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至此,本案执行标的额7,935,595元、加付192,711.90元、诉讼费34,349元目前未能执行到位。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约定义务,本院应予执行。执行中,除本院轮候查封的房产外,本院未能查实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额目前暂无条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朱笑波与被执行人上海昆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永圣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明火审判员 陆红根审判员 包 炜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单文宣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