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3民初9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原告刘峰与被告李广、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博亿达保险销售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峰,李广,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博亿达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3民初905号原告:刘峰,男,197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被告:李广,男,198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人民大街8888号明珠广场B座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孟卫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丹岩,该公司职工。被告:博亿达保险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格林花园楼下。法定代表人:刘启雷。原告刘峰与被告李广、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博亿达保险销售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刘峰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建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周于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