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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3民初9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原告刘峰与被告李广、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博亿达保险销售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峰,李广,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博亿达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3民初905号原告:刘峰,男,197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被告:李广,男,198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人民大街8888号明珠广场B座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孟卫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丹岩,该公司职工。被告:博亿达保险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格林花园楼下。法定代表人:刘启雷。原告刘峰与被告李广、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博亿达保险销售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刘峰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建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周于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