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5执1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郑雨贪污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郑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5执1659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清河路28号,组织机构代码:002950122。法定代表人:杨永宗。被执行人:郑雨,男,1977年7月18日出生,住宁波市海曙区。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郑雨贪污罪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北刑初字第00430号刑事判决书并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186366.25元,并于2016年10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郑雨及其配偶名下共有的位于宁波市民丰街29弄67号206的房地产及宁波市鄮西巷45号110的房地产已被本院查封,上述财产暂时均不宜处置且被执行人郑雨尚在监狱服刑中。对于本案1186366.25元及相应逾期利息的执行,现经本院穷尽执行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布限制高消费令,故本案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205执165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方晓亭审 判 员 汪志平审 判 员 吴有锋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代书记员 徐晨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