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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执字第1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北京爱敬基业科技发展中心与北京润德伟业科贸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润德伟业科贸有限公司,北京爱敬基业科技发展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海执字第1215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润德伟业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工业开发区五区58号132室。 法定代表人王建红,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爱敬基业科技发展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区(3-2)中关村100号楼4门412号。 法定代表人史庆怀,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敬,经理。 本院在执行北京润德伟业科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爱敬基业科技发展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北京爱敬基业科技发展中心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及其他财产进行调查,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标的物已不在判决书中的地址存放,故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侯军辉 审  判  员   王 平 审  判  员   李春荣 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颢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