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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31民初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2-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黎平县支行与石占敏、吴佩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黎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黎平县支行,石占敏,吴佩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31民初28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黎平县支行。住所黎平县德凤镇环城西路5号。法定代表人陆江勇,男,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黎平县支行职工。被告石占敏,女,1979年2月27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黎平县。被告吴佩林,男,1955年7月20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黎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黎平县支行诉被告石占敏、吴佩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石占敏在监狱服刑不便诉讼,在被告石占敏出狱后另行起诉为由,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黎平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黎平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杨再兵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何镇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