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03民初18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原告何某与被告郴州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李国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郴州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李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03民初1818号原告:何某,男,197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被告:郴州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法定代表人:孙某,该公司经理。被告:李某,男,基本信息不详,该公司管理员。原告何某与被告郴州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李国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何某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诉讼过程中处分自身权利。本案中,原告何某与被告郴州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李某已经庭外和解。原告何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某负担。审 判 长 肖贤技审 判 员 李义斌人民陪审员 胡贵成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李 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