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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4民初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原告周至信用社诉被告史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调解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史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陕0124民初857号原告: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周至信用社),法定代表人:张某,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汉族。被告:史某某,男,汉族,农民。原告周至信用社诉被告史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被告史某某2009年4月29日与原告周至信用社订立借款合同,借款金额30000元,利率8.37‰,期限12个月。借款到期后被告史某某未归还。现原告周至信用社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史某某归还借款30000元的本金及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史某某一次性归还原告周至信用社本金30000元、利息10000元,共计40000元(已履行);二、双方再无其他争执。本案受理费8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晓凤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