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227刑初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牟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小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小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小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3227刑初7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小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牟某某,男,2017年2月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小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小金县人民检察院以小检公诉刑诉(20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牟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7日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小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康凤、巨艳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牟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小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5日07时许,被告人牟某某驾驶临时车牌为川A720**的宝骏牌小型轿车,由小金县沿省道210线59公里450米处,与行人赵某某和绵羊发生碰撞,造成赵某某当场死亡,两头绵羊一死一伤。经小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认定为:被告人牟某某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行车且临危处置不当,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赵炳英无责任。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棕色宝骏牌小轿车1辆、机动车驾驶证1本、黑色车钥匙1把等物证;2.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周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四川西华机动车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小金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牟某某驾驶临时牌照为川A720**的宝骏牌小型轿车,在行驶过程中临危处置不当,造成赵某某当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上述事实被告人牟某某在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物证:扣押的临时牌照为川A720**(原牌照为川AR74**)的宝骏牌小型轿车一辆、车钥匙一把及机动车驾驶证一本;书证:犯罪嫌疑人侧面照片、小金县公安局报警记录、受案登记表、受案告知书、立案决定书、现场图、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司法鉴定许可书、司法鉴定委托书、尸体检验报告书、资格证书、尸体检验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牟某某户籍证明、赵某某户籍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酒精测试结果单、取保候审申请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涉案车辆临时牌照、涉案车辆成交协议书、无违法犯罪证明、赔偿协议书、领条复印件、谅解书、抓获经过、送达回执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牟某某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临危处置不当,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赵某某当场死亡的后果,被告人在发生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被害人无责任,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牟某某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符合自首情节,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全额支付赔偿款,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并出具了谅解书,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本院决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牟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随案移送:临时车牌为川A720**(原牌照为川AR74**)的宝骏牌小型轿车一辆、机动车驾驶证一本、车钥匙一把,退还被告人牟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陈敬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赵 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