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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3民终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0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玛纳斯支公司与周新峰、刘国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玛纳斯支公司,周新峰,刘国华,花莉君,王卫东,朱瑞春,张海亮,商丘市环宇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张军廷,商丘市兴达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民终7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玛纳斯支公司,住所地:玛纳斯县团结南路59号。负责人:李洪伟,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新峰,男,1982年12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睢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国华,男,1965年10月18日出生,住玛纳斯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花莉君,女,1977年6月22日出生,住昌吉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卫东,男,1970年9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睢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瑞春,男,1974年12月19日出生,住昌吉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海亮,男,1982年2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睢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商丘市环宇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路。法定代表人:宋亚博,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西泰康路121号。负责人:李志恒,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军廷,男,汉族,1983年3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睢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商丘市兴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建设路。法定代表人:张玉成,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南京路通信生产综合楼1-2层。负责人:刘国常,总经理。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玛纳斯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新峰、刘国华、花莉君、王卫东、朱瑞春、张海亮、商丘市环宇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张军廷、商丘市兴达运输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服呼图壁县人民法院(2016)新2323民初2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玛纳斯支公司于2017年4月7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玛纳斯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玛纳斯支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155元,减半收取3077.5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玛纳斯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 睿审判员 宋晓蕾审判员 贾佳佳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杨丽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