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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81执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长全与被执行人李琦锋、陈权文、陈士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长全,李琦锋,陈权文,陈士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81执397号申请执行人李长全,男,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被申请执行人李琦锋,男,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被申请执行人陈权文,男,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被申请执行人陈士田,男,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长全与被执行人李琦锋、陈权文、陈士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长全于2017年4月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执行申请。本院认为该行为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881执39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  隆  武人民陪审员 陈  凌  雪人民陪审员 韩  高  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卢程丹(代)附:相关法律文书: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