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83执恢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孙玉香与孟州市宇航密封件厂、杨春生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玉香,孟州市宇航密封件厂,杨春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83执恢21号申请执行人:孙玉香,女,汉族,1966年11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孟州市宇航密封件厂(个人独资企业)。被执行人:杨春生,男,汉族,1978年2月7日出生。本院在执行本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卷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因被执行人现没有可供执行处置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以合审判员 原魁星审判员 米格鹏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韩 敏 百度搜索“”